2012年,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极为复杂,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规避和防控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履行全过程管理水平,杭构公司于2012年9月举办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毛力平律师和张晓路律师主讲的防控经营风险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并在培训讲座后召开了公司三季度经营工作会议。
在培训讲座中,毛力平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着重针对主体(即与施工单位签订结算金额支付的节点)签订,通过对盖章、业主收货与结算单据三明确(即三方收货签字明确、个人身份信息明确、相同项目经理不同项目签订以及跨地区签订明确)等方面进行了讲解;而对于水泥、混凝土价格与结算方式的签订,毛律师提出应以时间为节点,而并非条件:因为时间更为直接,无歧义而言;对于合同中指出的违约条款,毛律师更指明为灵魂条款,须谨慎签订;同时,毛律师建议各经营经理等人员切勿随便签字,因为相关人员的签字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张晓路律师强调,务必用协会合同文件以防入第三方企业陷阱;对于擅自签字的经营人员,她建议企业可以从经济赔偿来给予制约;最后,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试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给予了解读。该条法律解释的出台否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抵扣可以作为已经发货的证据,增加了出卖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举证难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发票可以作为已付款依据这一观点,即在出卖人没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交易习惯中不是以给付票据作为付款凭证的情况下,买收人就可以用手上的发票来证明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她指出,在2012年7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尚未完结的,若买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可要求买方在接收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收条。
在培训之后,下午,杭构公司召开了由各分子公司经理、经营、法务、结算负责人等参加的经营工作会议。会议就公司前期业务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当前业务承接及货款回收所面临的困难和严峻形势作了分析,按照会前准备对拖欠款项目及回收措施逐项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会议要求,四季度经营工作应继续在做好经营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坚定不移推进业务承接(尤其是跨年度业务),确保企业业务储备量,保障生产需要。要求进一步努力加快拖欠款回收进度,对已完项目限期催讨,对在建项目中实际已结束工程按照已完项目管理,对在建项目中未按付款进度到位且数额较大项目要坚决采取有效收款措施,就高风险项目进行了排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会议再次明确,各单位务必要果断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应收款回收,建议制定相关激励措施推动拖欠款工作。
通过举办本次防控经营风险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暨三季度经营工作会议,在对杭构公司经营、法务、结算等人员进行风险教育的同时,以业务承接为中心,以拖欠款回收为重点,对公司四季度经营有关工作作了部署,统一思想,为在严峻市场环境中,实现企业平稳发展而努力。